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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速录机 根本解决案件原始信息采集困难

时间:2008-11-28 11:0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田立东 冷岩 毛瑞江   点击:

    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保障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司法统一的需要。因此,信息化网络建设和应用是人民法院今后一个时期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基层人民法院在信息网络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因此,有必要对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进行剖析,对信息化网络系统的软硬件建设以及应用管理维护方面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建立法院信息化网络系统,目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自动化,通讯自动化,其中最主要的是应用办公自动化。一个完整的办公自动公系统包括信息的生成和输入,信息的加工和处理,信息的存诸和检索,信息的复制,信息的安全管理等,其作用就是提高办公效率和办公质量,改善办公条件,减轻劳动强度,实现管理和决策和科学化,防止和减少人为的差错和失误。从现在的信息化建设状况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干警应用网络积极性不高,制度落实不力。信息化网络建成初期,由于人们对现代高科技的事物认识不够,加之人的惰性,要放弃传统的手工作业是很难的,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有些人只满足于一分钟能输入几个字,满足于一些简单的操作;更有一些年纪稍大一点的人,说什么“人老了,搞不懂高科技的东西”,“人老了,眼睛不行了,看不清显示屏上的字”;有一些人不利用计算机进行办公,只用来玩什么游戏;有些人不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办公,只用来上互联网;有一些人上了一天班,连计算机也没有打开过一次;有一些人在录入扫描图片时,不管扫描是否清晰,是否整洁、美观等等这一系列现象,均表现了现代化办公缺少热情和积极性。基层法院相当部分干警在思想观念中存在着只须懂法就可以胜任审判工作的观念,对信息化的了解也仅限于信息化就是用微机打字、信息化就是上因特网,对信息化的范围认识不明确,对信息化开展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信息化建设对审判工作有着什么样的作用。这就是基层法院阻碍信息化建设与审判业务相结合的重要因素,对于怎样把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到审判工作中来、如何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研究较少,重视不足。

    (二)经费困难制约了信息化建设发展。信息化建设得到各级法院领导的重视,得到干警普遍认同是不争的事实。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物质装备建设之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除在建设初期要投入资金购买软件、微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和打印机外,在局域网建成后,对网络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然而,基层法院经费本来就紧张,要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钱来用于网络建设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这也造成了部分已建局域网络的法院对网络的运行和使用的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和效果,使其对信息化建设的前景、作用失去信心,网络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信息化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三)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严重滞后,缺乏懂法律、懂网络和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材。法院管理是一门学科,必须符合司法的特点。信息化建设是一门科学,必须符合科学规律。要把信息化建设与法院管理对接,就需要开发商熟悉法律知识,更需要法院有计算机管理专门人材,不仅要懂法律知识和电脑知识,而且还要懂法院管理,起消化和改进开发商开发的管理软件作用。 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官学习培训的机会相对增多,但是却忽略了法院专门人材----网管人员的培训,使起着媒介作用的网管人员知识单一。法院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大多是计算专业毕业的,普遍缺乏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认识,缺乏法院管理的知识和能力,更不能有效地实现领导的管理意图。因而很多仅能起到对网络进行维护、硬件进行维修、故障进行排除,缺乏将网络技术、法律和法院管理有机联结起来的复合型网络技术管理人员。

    二、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应坚持的原则

    数字法庭建设应坚持什么样的原则?数字法庭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难点在哪里?今后数字法庭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这是基层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信息化建设至少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统一规划为基础,制定科学规范的信息化标准

    要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建设、求同存异的原则,制定建设目标、范围和进度;一是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息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有关信息化建设的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要求,对所有项目都进行严格的专家论证。二是规划在总体目标设计中,要体现为构建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监督机制提供信息化手段的要求,要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思想和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司法信息服务和便利条件的理念,要突出体现为基层法院,特别是在一线工作的法官提供信息服务的思想。三是在信息化建设规划中,一定要把司法信息资源应用的范围、应用深度最大化作为系统建设目标之一,千方百计提高信息的使用效率,为使用者提供全面、便捷的信息服务,努力消除数字鸿沟和信息孤岛。这就必然要求系统在规划、建设的初期,就为法院与公安、检察、监狱、工商等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应用提供接口,保证信息共享应用的需要。

    (二)以法院业务应用为导向,完善信息化建设的内容

    信息技术应用于法院审判业务,给传统工作模式带来了很大的冲击。随着信息技术和产品应用的普及,法院审判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耦合度进一步增加,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已成为审判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是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物质保障条件。同时,信息化应用的方向由原来的案件审判信息管理为核心,转向以案件审判信息管理为基础、以审判业务管理为核心,将案件执行、审判监督、法院管理、业务协作、社会服务等各个方面全部纳入信息化应用的建设范畴中,配合我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进程,满足法院不断增长的应用需要。基于此,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一定要从实际需求出发,以业务应用为导向,用开发带动应用,用应用指导开发,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以强化服务为着力点,发挥信息化建设的作用

    随着信息化应用的逐步深入,法院内各个层面上的用户对信息技术的应用意识都有很大的提高,潜在的业务需求也将显现出来。这就需要应用系统在应用广度、深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完善,不仅要注重案件流程管理,更要注重案件实体管理;不仅要注重信息数据管理,更要注重信息数据应用;不仅要注重信息内部流转,更要注重信息外部共享,实现信息系统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法院信息系统建设要着重强调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尽量减少手工录入的工作量,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为数据采集者和使用者提供具体、有效、有针对性的数据服务。此外,信息系统要尽量能够做到智能化和自动化,使后台所有系统全部实现智能向外推送信息。除报表外,信息系统还要能提供其他的数据分析功能,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推进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为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为改善法院内部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而且也有利于规范诉讼行为,节约诉讼资源,促进资源共享,方便群众诉讼,进而有效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

    (一)领导重视,牢牢把握信息化发展方向

    当今世界,全球范围内网络信息科技快速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人民法院要审时度势,因势利导,充分认识到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对于加快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增强“司法为民”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所具有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不断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和自身建设发展的实际,逐步把法院建设的战略重点转移到信息化建设上来,把“科技兴院”与“审判立院、政治建院、改革促院”并列为法院建设的基本方针予以长期坚持和贯彻落实。在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予以重点保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从各种渠道筹措资金。充分运用政策,争取上级法院和财政的支持,采取自己拿一点、财政补一点、上级解决一点的办法,千方百计地解决资金难题。

    (二)科学规划,确保网络建设高标准高质量

    为保证信息化建设质量,要坚持全面规划,科学论证,逐步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省法院对网络建设的要求以及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立足改造、扩建局域网,并全力配合省高级法院实现广域互联。在建设新审判综合大楼时,要充分考虑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有预见性地加以规划。规划上确保先进性,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功能上强调实用性,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实施上体现阶段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需求强、有条件的先实现,条件不成熟的暂缓,避免浪费。

    (三)循序渐进,狠抓信息化配套建设

    要坚持循序渐进,采取得力措施,狠抓信息化配套建设,稳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整体水平。为提高庭审记录质量,方便审判人员共享记录信息,要花大力气培训专业速录员,并配备记录专用计算机、打印机和速录机。从根本上解决案件原始信息采集困难的状况,使案件信息可以更加有效地纳入信息化管理。基层法院必须建设自动消防报警系统、广播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证据展示台、大尺寸LED显示屏,完成智能楼宇的基础建设。采购大型版《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以方便干警查询法律法规、审判案例等,增强法院总体业务能力。

    (四)注重应用,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功能

    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应用,要积极应用现代科技的成果,提高审判和各项工作的效率,要积极稳妥地把各项业务逐步推向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处理,逐步推进办公办案模式的转变。根据审判、办公业务的需要,重点研究局域网的应用工作,着力在审判工作与网络应用的结合上下功夫,并坚持不打乱原有工作秩序,平稳地实现办公平台的转换。(原题:《基层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实施探讨》)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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